工商時報【記者張國仁╱台北報導】 美商曼秀雷敦公司的「DERM 3 COMPLEX」商標爭訟,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該商標不具識別性,因此日前判決,曼秀雷敦敗訴確定。 2011年5月,曼秀雷敦以「DERM 3 COMPLEX」商標,指定使用於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製劑、防曬化妝品等數十種商品,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。 智慧財產局審查認為,本件商標圖樣上的外文「DERM 3 COMPLEX」,隱含「皮膚3單位複合物」的意思,以它作為商標,依商標法規定,只是在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、用途、原料、產地或相關特性的說明所構成的商標,不具商標的識別性,依法不得註冊。 法院認為,本件商標的「DERM 3 COMPLEX」商標圖樣,係由未經設計的單純外文及阿拉伯數字「DERM 3 COMPLEX」所組成,此外並無其他文字或圖形相佐;可見「DERM 3 COMPLEX」的商標圖樣,只是商品成分的說明。 外文DERM有真皮、皮膚之意,COMPLEX有「複合物」之意,曼秀雷敦以DERM、數字「3」及COMPLEX排列而成的DERM 3 COMPLEX」,就有「皮膚3單位複合物」意思。 而由曼秀雷敦所提出的商品宣傳資料可知,「DERM 3 COMPLEX」為一種多效活膚因子,其成分有小麥籽提取物、玻尿酸等,具有預防肌膚老化、提高肌膚修復能力等功效。 因此,是曼秀雷敦以它作為商標,指定使用於「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製劑、防曬製劑、肌膚清潔製劑等商品上,為所指定商品的成分或功效的說明,依現行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自應不准註冊。 判決指出,當商標不是單獨使用,而是與其他商標合併使用時,合併使用的資料亦得作為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,但申請商標必須在排除與其合併使用的商標,仍單獨具有識別性者,才可以註冊。曼秀雷敦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後上訴,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,上訴駁回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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